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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2014年3月1日,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次月8日。甲方依据合同推荐某电梯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本项目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丙方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乙方项目经理开工前对本项目今后的工作作了如下安排: (1)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管理实施规划”。 (2)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由项目生产经理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由项目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 (4)由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与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014年5月15日,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一起向甲方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甲方说:“监理单位正在对4月份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工程进度款还要等一等”。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施工,以催要工程进度款。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采购的一部电梯导轨型号到货错误,需要退换。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退换导轨造成的费用损失。监理说:“此事应先找乙方”。丙方找到乙方,乙方项目经理回答:“你们是甲方推荐的,费用直接找甲方要,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指出乙方停止施工以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的做法和甲方的答复各有何不妥之处。
  • 乙方停工不妥,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没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包违约责任。
    甲方的答复不妥,甲方不应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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