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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机电总承包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一栋超高层办公楼的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中标后,业主向总承包公司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附加条件包括: (1)增加净化空调系统工程; (2)将原计划总工期20个月改为l8个月。 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征得业主同意,将其中的几项分部工程分包给了几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为了防止分包单位延误工程进度,合同条款有如下内容: “如果分包单位落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总承包公司可以指示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快工程进度。对由于分包单位的延误所产生的误期损失,总承包公司可以从已完工作所商定的进度款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罚款处理”。 消防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和现场验收。 电梯安装中接受了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总承包公司调试,最后由建设单位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监督检查。 问题: 1.业主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2.总承包公司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中有哪些不利于总承包公司的条款?指出并说明。 3.指出消防系统工程验收中不正确之处,正确的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应如何进行? 4.指出电梯安装工程监督检验过程中不正确之处,并予以纠正。
  • 1.业主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提出了超出招标文件中主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要求总承包公司在合同价不变的条件下增加工程量,工期提前,这种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总承包公司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中不利于总承包公司的条款有:
    (1)“承包单位可以指示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快进度”对总承包公司不利,因为分包单位可以据此条款采取增加人员、加班加点或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合同进度,但因此会向总承包公司提出额外的费用补偿要求。
    (2)对于分包单位的误期损失,总承包公司扣除部分费用作为处罚金对总承包公司不利,因为分包单位延误工期造成的误期损害,总承包公司应当从商定的价格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误期损害赔偿,不能作为罚金,否则分包单位将反告总承包公司处以罚款的违法责任。
    3.消防系统工程验收中不正确之处在于:
    (1)总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要求。
    (2)建设单位组织现场检查和现场验收。
    (3)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单位只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单位(或缺少设计单位)。
    正确的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消防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验收,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最后整个工程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
    4.电梯安装工程监督检验过程中不正确之处在于:
    (1)“电梯安装中接受了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控”。
    (2)电梯“由总承包公司调试”。
    (3)“最后由建设单位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
    应纠正为:
    (1)电梯安装中必须接受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监控。
    (2)电梯安装后,由制造单位检验和调试。
    (3)由制造单位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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