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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于荣,男,42岁,某市上庄村人。吕玉芝,女,36岁,某市北河村人。 于荣、吕玉芝二人同在某市做生意,于荣经营皮革,吕玉芝经营丝袜。由于生意的关系,二人相识并相好,后结为夫妻。1996年3月,二人不再做鞋袜生意,改为倒卖外汇。同年11月,吕玉芝用假名与被害人叶涛做了几笔港币交易后,吕玉芝又要收购35万港元。11月22日,叶涛将35万港元带到吕玉芝处,吕玉芝将钱数清后,当着叶涛的面将港币锁在抽屉内,随后起身说进屋取人民币。叶涛等了半小时不见吕玉芝出来,即进屋查看,已不见人影。叶将抽屉砸开欲取走自己的钱,发现抽屉有一个大洞与墙上空洞相通,港币已不见了。吕玉芝作案后,同于荣一起逃往另一城市,改名换姓躲藏起来。1997年11月底,于荣、吕玉芝二人以假名又在该市租了两间房子,说是做粮油生意,实则继续倒卖外汇。1997年12月16日,于荣在外汇市上认识了谢某,并约谢到家里吃饭,吕玉芝也在场陪同。吃饭时,于荣告诉谢某他要收购50万港元,问谢某能否搞到,谢某说能搞到。于荣说搞到后于12月22日到粮油门市部直接找我老婆办理。谢某按约将50万港元送到吕玉芝处。吕玉芝用老办法将谢某的50万港元骗走。谢某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将于荣、吕玉芝抓获归案。于荣、吕玉芝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被害人提供了被骗的情况,有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了于荣、吕玉芝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于荣、吕玉芝诈骗案依法是否应当提起公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即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于荣、吕玉芝诈骗案已查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有被害人、证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于荣、吕玉芝诈骗数量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检察院依法应当对于荣、吕玉芝提起公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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