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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1999年8月19日,县商业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金山饭店从彩印服务总公司分设出来,并于8月25日下达了(99)88文:从1999年9月起彩印服务总公司与金山饭店实行分设,分设的金山饭店隶属商业局直接管理。该文下达后,商业局为分设的金山饭店任命了新的经理。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认为商业局的行为侵犯了彩印服务总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遂于1999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 本案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企业分立决定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理由是:
    (1)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分立决定构成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强令分立企业,剥夺了企业享有对国爱授予的经营管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县商业局直接作出将金山饭店从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中分立出来的行政决定,直接涉及到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作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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