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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耿某于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在某营业部工作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该营业部客户徐某、张某、林某、顾某、王某、唐某、高某、冯某、朱某等人的委托,操作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5800元。耿某行为构成代客理财违反了()

A、《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B、《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十四条

C、《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十二条

D、《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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