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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种类逐渐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也会日渐增加。妥善解决好各类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是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经济法立法的目的之一。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的派生物。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处理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和纠纷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某类或某个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而是如何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这就需要通过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使它们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上找出各自的平衡点。经济法正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的需求,以协调为手段,以平衡为目标,使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处于恰当的位置,乐于牺牲某些“小我”的利益,实现“大我”的整体利益。所以说,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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