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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应当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 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确定,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该地法院所属高级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确定的级别管辖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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