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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自治区离休干部享受地局或县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 根据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对享受地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审批手续做如下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地局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提为地局级待遇的,由各地、州、市、厅、局党委、党组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地局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送有关部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提为县处级待遇的,由各地、州、市、厅、局党委、党组审批,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分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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