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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井下排水能力有关规定。
  • 1.水泵的能力
    (1)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3)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4)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水管的能力
    (1)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
    (2)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主要水仓的能力
    (1)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应为正常涌水量加上3000m3之和的2倍,但不得小于4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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