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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小陈在陕西某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学校“劝退”学生的做法对不对,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哪些规定?小陈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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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学校和班主任“劝退”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案例中陕西某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如果因为学生学习差就将学生“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教育法》第五条)、“保证达到归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使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等法律规定。
案例中的小陈合法的受教育权益受到破坏,可以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获得补偿。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小陈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来恢复自身合法的受教育权益。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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