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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 罗马法上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组成,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三种权利才是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权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称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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