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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甲船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在驶往指定的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中(即所渭预备航次)发生事故,被迫请求拖轮救助,事后能否主张该笔费用为共同海损而请求承租人分摊? (2)甲船运载一批牛羊及其他货物驶抵目的港。途中因饲料用光而挂靠一港口添加饲料,事后甲船能否对此项费用要求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3)甲船于航行途中为救助乙船而抛弃本船部分货物,并致使本船受损,事后能否作为共同海损处理了? (4)甲船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而被迫迸人避难港修理,由于该避难港并非原计划的挂靠港,甲船能否就由此而额外发生的港口费用主张共同海损分摊? (5)甲船因途中发生火灾,而将船上消防设备的泡沫耗掉,该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问题:以上损失中哪些能作为共同海损?
  • 只有(4)属于共同海损,(1)(2)(3)(5)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共同海损指的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包括:
    a、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b、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c、作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d、处置必须合理。单独海损则是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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