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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借给甲公司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1996年8月,由于甲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乙公司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刘某,委托其代为追款,刘某找到甲公司,警告公司经理吴某,若不及时还款,则将诉诸法院,先找关系查封公司。吴某心生怯意,只好在刘某主持下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甲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乙方人民币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两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后来吴某通过咨询得知,该借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则只需向乙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但同时接受民事制裁。于是甲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律师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在处理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元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应当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核心,对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不能支持。本案中刘某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明知该借款合同违法,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非法利益,替乙公司追回借款及高额利息,在调解过程中故意隐瞒这一规定,并对甲公司负责人威胁,诱导其与乙公司达成了对乙公司有利而对甲公司显失公平的协议。所以刘某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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