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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汪某夫妇有三子,土改时分得房产五间,1972年至1973年长子、次子相继结婚后独立生活。1975年汪某和长子探亲途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汪某死后,老伴发现汪某留有几年前病重时写好的遗嘱一份。上面载有因老三体弱多病,无法自立门户,我百年之后五间房中的三间归老三,我多年积蓄的10000元钱(汪某个人财产)由你们母子4人和对我们夫妻有多年扶助之恩的侄子平均分配。分割遗产之前,金某又拿来汪某生前给他打下的一张1000元的欠条。如果作为律师为他们分割遗产,你将怎样分配?
  • (1)汪某的遗嘱部分无效,将别人的财产处理的部分无效。本案中10000元属汪某的个人财产,可以处分,有效;五间房是土改时所分,土改时根据人口确权的房产,每人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因而五间房应由汪某夫妇及三子共用,他只有权处分自己的一间房,老三实际拥有了两间房,其他每人各一间房。
    (2)长子之妻能分得财产2000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可推定汪某先死亡,则由其长子继承,汪某长子也在其后死亡,发生转继承由长子之妻继承,依汪某遗嘱应为2000元,其他每人2000元。汪某的债务应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即由汪某之妻、次子、三子、长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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