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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 (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
    (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
    (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
    (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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