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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5年10月8日张先生所在的海淀区LF科技有限责仸公司收到海淀区XD实业有限责仸公司寄来的一份介绍新产品性能的广告宣传单,LF公司有意订购,于是10月10日向XD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愿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订购CCS700型微型元件50件,须在10月15日前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LF公司。发出传真后不久,LF公司发现其他厂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决定货比三家后再进行订购,于是10月12日LF公司向XD公司又发出一份传真,取消订购。XD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停止组织供货,10月13日将50件微型元件交邮。正常情况下同城快递应在1—2日内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延误至10月16日才将货物寄至LF公司。LF公司本已无意订购,又见货物迟延,因此未向XD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见货款久未到帐,遂起诉要求LF公司支付货款。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的过程?
  • XD公司寄送的新产品广告宣传单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LF公司在收到要约邀请后复函订购,对象具体、内容明确,属于订立合同一方发出的“要约”。XD公司在10月13日将货物寄出的行为属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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