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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民族乡财政、金融、税收发展工作有何规定?
  • (1)第八条规定“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2)第九条规定“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
    (3)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
    (4)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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