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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女于1996年?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该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甲为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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