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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规定有哪些?
  • 该系统应在船舶所有劳动时间内正常工作。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应使其能承受一船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动和瞬间变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颠振、冲击和腐蚀。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火警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指示装置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除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和具有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该系统应能定期进行功能试验,试验后应能恢复正常工作而克须更换任何部件。在船上应备有用于试验和维修的备件和适当说明。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2000t及以上的货船、油船,以及735kw及以上的推(拖)船应设置供发现火灾,人员立即通知驾驶室的手动投警装置。手动报警装置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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