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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CCAR121R2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是什么?
  • 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重型4个等级。分级时主要根据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对处于分界线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可以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驾驶员责任等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1.飞机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吨-100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吨以上。
    2.民用飞机的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IIIA、海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七、安30、肖特360、冲八、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VI、奖状II、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42、图154M、BAe146、A320、L100-300、运八、福克100;
    重型飞机:B747、B757、B767、B777、A300、A310、A330、A340、MD11、IL-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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