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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通过审查该公司全年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1)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3)2月3日,给本公司生产一线职工发放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金额18万元。(劳动保护支出没有超标)4)其他资料:该公司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2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 1.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限额=(9000+1000)×5‰=5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1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9000+1000)×2%=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00=50(万元)
    2.销售(营业)收入净额=9000+1000=1000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10000-1500)×3‰=7.50+25.5=33(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33=22.5(万元)
    3.企业账务处理有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署降温用品等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综上,该公司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600+50+22.5-18=65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54.50×33%=215.98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15.985-198=17.9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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