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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2014年拟将该企业投资兴建的一栋商业楼改为商务酒店。由于工期紧,该企业边进行图纸报审边进行招标。经过招标,某装修公司获得中标。该工程工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必须保证十一旅游黄金周正式营业,否则,逾期1d罚款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资金紧张,该装修公司(乙方)于2014年5月5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甲方擅自更改了外立面设计和外门头超越红线等原因,施工图纸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无法取得开工证。甲方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半个月,预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乙方在会议中同意,但没有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 6月15日,甲方手续办理完备。乙方为保证按期完工,在抢工过程中忽视了施工质量,在质监站抽检过程中,外墙瓷砖粘贴不牢固,拉拔试验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直至2014年10月30日才竣工。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工期,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0万元。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保证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是用于工程量不大,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根据该装修工程特点和甲方的资金状况,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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