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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D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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