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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执法文书,并及时告知、通报相关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法律文书,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的建议书及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应当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后,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二是要为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邀请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核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数和名单;配合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官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制度,支持检察官直接向社区矫正人员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要认真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认真地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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