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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有哪些程序?
  • (一)奖励。
    对矫正对象的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每季度评比一次,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综合评定后提出意见。表扬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矫正积极分子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给予记功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建议给予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减刑或假释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二)惩处。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调查核实。警告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记过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执行。
    对矫正对象惩处,应当允许其陈述和申辩,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答复。申辩期间不影响惩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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