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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如果可以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漏判属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了保障漏判事项的两审终审程序权利,法院可以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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