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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专业生产计算机,并使用“倍得”商标。199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倍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取得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该商标的使用权,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乙公司必须完全采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并接受甲公司的质量监督。1999年乙公司在设备安装中,为了便于操作,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作了必要的修改,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到通知后,派员测试,没有异议。但测试人员回去后,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擅自变更技术设备,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诸法院。请问: 乙公司是否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为什么?
  • 乙公司不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有品质保证功能,它以相同的商标表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商标许可的客观基础为品质的同一性。《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乙公司为便于操作对设备作了必要修改,但并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并且乙公司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派出的测试人员也无异议。同时“乙公司必须完全采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条款,因为违反《合同法》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乙公司并未违反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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