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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请问汤某应该受到何种处理。请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并进行分析。
  • 汤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汤某是个典型的“裸官”,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已经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且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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