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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减刑案件的管辖。
  •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4)对原判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分别由拘役所和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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