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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成都甲公司和香港乙集团双方合资开发及经营某旅游景区,双方为此签订了合资开发及经营合同,但在建设中双方因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决定接纳香港的另一家丙集团作为另一经营者。于是他们三家重新签订了合资开发及经营合同,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成都甲公司与香港乙集团的合同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
  • 在该案例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成都甲公司、香港乙集团和香港丙集团。客体是合资开发及经营某旅游景区,内容是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成都甲公司与香港乙集团的合同变更是有效的。旅游法律关系可以变更,但这种变更不是随意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本案例中,成都甲公司和香港乙集团双方因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决定接纳香港的另一家丙集团作为另一经营者,符合法律关系变更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变更后,合同的主体就由两个变为了三个,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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