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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 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半个小时后,售货员不见来人送钱,便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5条香烟,方知受骗。 【问题】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什么罪?
  • 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盗窃罪。肉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是不使售货员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也就是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案中,虽然也有欺骗的行为,但这种欺骗的行为是为了让售货员不发觉,是为秘密窃取服务的,行为人并不是通过欺骗行为真取得财物。所以他们犯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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