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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刘某、项大和项二是某市D区楚汉中学的同班同学,刘某居住在该市A区,项大和项二都居住在B区,在一次班级活动中,三人都报名参加攀登C区的爬山比赛。在爬山过程中,项大和项二为争第一,故意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头部受伤。活动组织者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联系不上刘某的家人,班主任范某垫付了刘某的医药费5000元。由于项大项二兄弟的父亲项旭不愿支付医药费,范某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项旭,要求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用。后项旭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撤诉。刘某的父亲刘戍回国后,向项大和项二的父亲项旭要求赔偿,但二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书面约定将该案件提交D区法院解决。刘戍遂以刘某的名义向D区人民法院起诉。D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于10月8日受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项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11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11月20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通知和传票,但是,在11月21日的开庭过程中,项旭父子却无故不参加出庭。法院遂于11月30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项大和项二败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并向刘某赔礼道歉。12月1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12月10日,刘某在医院中度过了18岁生日。由于认为判决赔偿的金额太少,刘戍对判决并不满意,遂于12月14日就赔偿金部分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家庭阔绰的项大对赔偿金不持异议,但不愿意向刘某赔礼道歉。其兄弟项二生性宽厚,表示愿意服从判决。项大遂于12月12日单独就赔礼道歉部分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项大提出刘某之前曾向他借款1000元购买MP3,至今未还,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评价D区法院在一审中的做法。
  • 对D区法院在一审中的做法,评价如下:第一,D区法院审查后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合同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案件都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所以D区法院可以根据管辖协议取得案件管辖权,因此应当立案。第二,D区法院向被告项旭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项二和项大,项旭只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法院在当事人认定上存在问题。第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是正确的,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以节约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第四,法院送达开庭通知和传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前3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中开庭通知送达后1天就开庭,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五,缺席判决的作出是错误的。因为被告方未经合法传票的传唤,法院无权缺席判决。第六,法院送达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判决作出后,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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