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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排污收费的原则?
  • (一)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即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自然人除外。
    (二)强制征收的原则
    即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采取限期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予以强制征收。
    (三)属地分级征收原则
    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和收缴外,其它排污费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由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核定、收缴。
    (四)征收程序法定化原则
    即排污费征收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循这个程序,否则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五)时限固定原则
    排污费必须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六)政务公开原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开、排污收费额实行公告制度。排污费减、免、缓同排污费征收工作一样,也实行公告制。
    (七)上级强制补缴追征原则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应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予以征收。
    本原则规定的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者,追征资金上缴上级财政。
    (八)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缴纳排污费原则
    排污者遇有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其其它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
    (九)“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专款专用的原则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做他用。
    (十一)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义务。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污染违法的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律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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