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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可归类为具体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
  • 根据判决离婚标准所隐含的离婚的功能作用,可归类为惩罚主义、救济主义和惩罚与救济兼采主义。根据判决离婚标准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类为绝对离婚理由主义和相对离婚理由主义。《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破裂原则在离婚功能上,是奉行补救主义,而不带有任何惩罚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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