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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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