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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百货公司兼营批发、零售、服务等业务,分设家电组、黄金珠宝组、化妆护肤组,在财务部分账核算,统一纳税。201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家电组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零售彩电,取得现金收入800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实际收到零售金额40000元(已扣除了2000元旧冰箱折价款);当月从厂家进货家电,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15300元,其中10%奖励给本企业先进员工;当月小家电修理费收取现金27846元。 (2)黄金珠宝组当月零售翡翠手镯,零售金额55000元;零售包金手镯,零售金额5000元;零售18K金镶宝石首饰,零售金额50000元;以旧换新销售24K足金首饰,实际收零售额70000元(已扣除了30000元的旧的金饰品的折价款);当月采购珠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3800元。 (3)化妆护肤组进口高档化妆品一批,货值500000元,空运及保险费用13560元,化妆品关税税率25%,入境后自口岸至厂区运费3000元,取得货运代理发票。批发和零售化妆品,不含税收入1000000元,支付批发货物的运费10000元和装卸费1000元,取得相关发票;本月一次性收取与销售量无关的某品牌化妆品的上架费100000元。 假定上述相关需要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 计算家电组实现的增值税是多少?
  • 家电组应纳增值税
    =(80000+40000+2000+27846)/(1+17%)×17%-15300×(1-10%)
    =21772.5-13770
    =80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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