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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与乙订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资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以作为甲与乙结婚的新房,该房屋登记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当日,甲父赠送给甲、乙一辆汽车作为新婚礼物。2013年4月9日,甲与乙住进了登记在甲父名下的房屋。 2014年2月10日,甲驾驶机动车上班途中与丙运输公司的雇员丁驾驶的运输货车相撞,甲当场身亡,此时乙已经怀胎八月。2014年3月28日,甲、乙的孩子戊出生。当日,甲父与乙签订书面协议:“①戊年满十八周岁前,甲父提供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给乙和戊居住;乙居住期间,可以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②作为乙居住、并就该房屋取得收益的条件,乙保证不再婚,以专心抚养戊;乙再婚的,应当向甲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父30万元”。 2014年6月1日,乙将该房屋中的一间房出租给了已,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租金为6万。 2015年7月1日,乙再婚。甲父得知后,向乙提出如下请求:①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0万元;②要求乙返还因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6万元,并补缴自2014年2月10日以来的乙居住该房屋产生的租金。 材料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治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 甲父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0万元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 不可以。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因此甲父与乙的约定无效。约定无效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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