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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请回答以下问题: 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 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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