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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9月5日15时30分,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内勤李某接一自称姓朱的男子电话举报(号码为152XXXXXXX),在县城纬二路38号吴大批发部仓库内存有大量卷烟。李某立即填制举报记录表向大队长杨某汇报,杨某立即指派中队长周某(执法证号:0925081,检查证号:32J136)带领队员徐某(执法证号:0925132,检查证号:32J183)、许某(执法证号:0925087,检查证号:32J189)会同公安人员前往检查。经检查,在吴某的仓库内查获喷码为“BYYC320888200345”南京(红)430条。经领导批准将卷烟登记保存。经检测,该批卷烟系真品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当事人吴某从邻县购买后,自己用三轮农用车运回准备销售,运输时无准运证和其他有效凭证。吴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0年9月21日,某县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吴某从外县购进卷烟无证运输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吴某处以违法运输卷烟总价值41710元50%的罚款,计20855元,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430条卷烟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作出处罚决定当日即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同日以现金形式向某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某县烟草专卖局开具了罚款收据,并将收购的430条卷烟移交给当地烟草公司入网销售。吴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某县烟草专卖局办理了结案手续。本案在处罚阶段有无不当之处?如有请指出。
  • 有。
    (1)未履行行政处罚前的事先告知程序;
    (2)未实行罚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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