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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你认为法院应作如何判决?
  • 法院应判决:丁一与王三所签订的该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一应向王三退还全部买房款,房屋产权仍归丁一、丁二所有,房屋租赁期已满,丁二从外地调回,需收回房屋自用要求合理,可让王三在 3 个月内搬出。 若丁一、丁二该幢四间房屋进行分割财产各两间。属丁一两间愿卖给王三,那需另订房屋买卖合同,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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