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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普通程序的特征。
  • 在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在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如诉讼中止和终结),都作出了尽可能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展示出了第一审程序应有的整体概貌。
    (2)在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决定的。具体包括:
    ①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必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③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依照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综上所述,就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和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通用性而言,不仅简易程序,而且其他任何一种民事审判程序,都不能与普通程序相提并论。因此,普通程序既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主干程序,同时也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具有其他审判程序所不可比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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