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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
  • 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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