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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文化局姓郑的一名副局长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他人揭发,市监察局负责对郑某进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监察局派出3名办案人员调查此案,由于郑某不承认其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迅速结案,监察局个别办案人员就对郑某讲,监察局还收到了对郑某其他违纪行为举报材料,而且情节更为严重,只要郑某承认一些违纪行为,他们就不再追究其他举报线索了,还可设法使郑某免予处分。 在此情况下,郑某承认了其违纪行为,监察局和有关部门依据郑某的供述随即对郑某给予了撤职处分。 请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县监察局对郑某的取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 不合法。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市监察局在取证过程中对郑某采取了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在此前提下取得的郑某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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