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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男与乙男于2010年5月25日共谋入室抢劫某单位宿舍女职工丙的财物。5月26日晚,乙在宿舍院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内。甲持匕首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匕首相威胁,令丙把手表(价值2000元)给自己。丙说:“表是我男友送的,其他东西你可以拿。”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说:“好吧,那我都不抢了,你把衣服脱光,我看看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顺手将手表放在桌上,一边脱衣服。甲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把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公安机关将乙抓获,乙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500元,并由乙所在村村书记做保证人。甲、乙的行为还分别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3)、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4)、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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