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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李春和杜月市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四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放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有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 本案李可是因不动产产权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在本案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李明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该遗产继承诉讼中,李娜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法院仍应把其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于某因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不动产产权主张实体权利,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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