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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7年8月,某村发生一起命案,甲、乙、丙三人被怀疑涉嫌杀人而被侦查机关拘留,在刑讯拷打下三人承认这一命案是他们做的,随后三人被逮捕羁押。1998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对三人宣告无罪。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三人属于“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检察机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检察院驳回三人请求国家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 该检察院驳回三人请求国家赔偿的理由不正确,检察院曲解了《国家赔偿法》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在主观上要求供述人明知供述是不真实的执意或放任为之。在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是被刑讯而违心作出虚假供述,绝非基于自愿,也不是为替人顶罪等而故意追求司法机关错误判断结果的发生,检察机关基于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虚假供述并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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