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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哪些程序?
  • 出租申请。出租人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拟出租情况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状况材料、拟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出租合同(草案)、租金标准等资料。
    审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后,一方面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否与出让(租赁)合同有抵触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土地用途是否改变等。另一方面要调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即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否真正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等。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一般15日内向出租人给予是否同意出租的回复。
    签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就出租合同的主要条件协商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出租合同公证。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这主要是保证出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使出租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办理出租登记。由登记责任人(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双方)或其他代理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租登记,并提交应登记文件的副本和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主要有;出租合同及公证材料、出租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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