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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如何?
  • 二者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相互取代,在行政救济制度上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行政赔偿常常与行政诉讼一起共同构成对相对人的完整救济。
    (2)行政赔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无论是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都基本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的救济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两者的标的和性质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的,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是一种纠正违法或之诉,通过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达到对相对人的救济;行政赔偿的标的是侵权损害事实,围绕着这一内容展开,从本质上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损害救济途径,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使受害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2、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宽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讲: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并给相对人一方造成实际法定损害的,同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范围。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的损害范围的,相对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3)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侵权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行政赔偿,但无限提起行政诉讼。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虽然在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有一些例外: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处理前置原则,即单独请求行政赔偿时,相对人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的,或受害人对其所作赔偿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行政赔偿则不能完全采用该规则,学术界及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初步证明规则。
    (4)收集证据规则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及律师不得自行取证,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收集证据。
    (5)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裁判不受行政诉讼裁判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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