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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前光大保德信前基金经理许某涉嫌“老鼠仓”一案开庭审理。许某自2006年7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09年3月4日起,他兼任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披露前,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校友张某,在大学校友史某、王某证券帐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万余元。请结合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有关内容分析:许某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为什么?
  • 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理由如下:根据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一,许某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作案时许某是上海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拥有动用两大基金资金进行投资的决定权。第二,许某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在他操控的两只基金买卖信息披露以前,许某利用职务之便,亲自或指示张某在校友史某张某帐户上先行或同期买入或卖出,非法获利,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第三,许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第四,许某利用的是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获取巨额利益,情节严重。因此,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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