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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 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次年3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判决(包括二审判决)。具体措施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行诉若干解释》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因此,本案中的证券机构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从证监会的账户内划拨其未归还的罚款。《行诉若干解释》第84条又规定.非公民的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因此,该证券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次年3月5日以前(含该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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